温州市温州南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温州市温州南拳协会,英文全称:“Wenzhou  Southern-style  Box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S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温州南拳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地区热爱温州南拳运动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倡导和推动温州南拳运动在全市的普及和推广,增强人民体质,挖掘历史文化、普及提高南拳运动水平,增进国内南拳运动的交流,为温州市文化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体育总会、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南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本市温州南拳运动的发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温州南拳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本项运动技术水平。

(二)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协办、承办本项目的市级、省级、全国和国际比赛,协调管理本市举行的温州南拳比赛的各项竞赛活动;组织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和国际相关的赛事。

(三)组织本项目各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以提高运动专业水平。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意见和建议、培训及推荐本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省、全国和国际的竞赛、训练和科研交流等活动。

(五)对全市温州南拳社团、俱乐部和基地等团体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调研、组织经验交流,促进本市温州南拳运动管理的合理布局和发展。
(六)开展国内外各项南拳联谊活动,增进国内外南拳运动的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七)开展温州南拳的历史资料挖掘,课题调研和组织专家咨询工作,编印协会会刊,建立协会网站,搜集温州南拳运动的技术资料,组织编写温州南拳教材、专著。
(八)配合市体育行政部门研究、拟定温州南拳运动的发展战略,制定与温州南拳运动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为温州南拳运动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九)完成温州市体育局和温州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吸纳各县、市、区热爱温州南拳运动,热心温州南拳事业发展的人员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入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温州南拳运动,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在温州南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对本市温州南拳运动作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2/3以上委员开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经本协会委员会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由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为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由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他交流活动;

(四)有权监督和了解本协会各项工作情况,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和了解权; 
(五)有自愿入会和退会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对协会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入会期间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刑事处罚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凡担任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一职的,如卸任,可受聘担任本协会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本会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下设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委员会可通过决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相关荣誉称号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活动的日常开支由本会主席审批方可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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