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温州南拳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一)宣传和普及本市温州南拳运动的发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温州南拳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本项运动技术水平。
(二)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协办、承办本项目的市级、省级、全国和国际比赛,协调管理本市举行的温州南拳比赛的各项竞赛活动;组织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和国际相关的赛事。
(三)组织本项目各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以提高运动专业水平。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意见和建议、培训及推荐本项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省、全国和国际的竞赛、训练和科研交流等活动。
(五)对全市温州南拳社团、俱乐部和基地等团体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调研、组织经验交流,促进本市温州南拳运动管理的合理布局和发展。
(六)开展国内外各项南拳联谊活动,增进国内外南拳运动的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七)开展温州南拳的历史资料挖掘,课题调研和组织专家咨询工作,编印协会会刊,建立协会网站,搜集温州南拳运动的技术资料,组织编写温州南拳教材、专著。
(八)配合市体育行政部门研究、拟定温州南拳运动的发展战略,制定与温州南拳运动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为温州南拳运动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九)完成温州市体育局和温州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入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温州南拳运动,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在温州南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对本市温州南拳运动作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2/3以上委员开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经本协会委员会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由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为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由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他交流活动;
(四)有权监督和了解本协会各项工作情况,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和了解权;
(五)有自愿入会和退会权利。
第十一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一)决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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